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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遇摊主缺你斤两,学佛人该争还是该忍?

时间:2024-03-09 来源:佛教文化网
市场贩卖斗秤不平戒第十九
若优婆塞、优婆夷受持戒已,为于身命,若作市易、斗秤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是优婆塞、优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注释】
[市易斗秤卖物]:
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经营商业,以斗、秤作为卖物与他人的工具。如经营米粮业者必须用斗,经营菜贩业者必须用秤。但现在已进入工业时代,许多商品都成为工业产品,出厂之时即以分类、分级、分量包装。除小贩卖物外,已很少用斗、秤当面卖物。
[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
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经营商业时,与买主说定价钱成交以后,应遵守信用,履行卖、买行为。即使遇及后来的买主愿以较贵的价格相买,也不得见利背信,推翻与前买主的约定。若心存贪得,推翻与前买主的约定,舍贱卖贵,高价出售给新买主,这在一般有信誉之商人,亦不愿为,受戒了的佛弟子自更不宜为。
[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
这是受了戒的优婆塞、优婆夷向他人买物的行为。如在买物时,见卖主以不实的行为量物,斗不平,秤杆低垂,显见其居心欺诈受戒了的优婆塞、优婆夷。此时,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见状,应当立即指明,告知卖主将斗面敷平,称杆拉平,使所量、所称之物达到一定的分量。若眼见卖主以欺诈的行为量物而不予指明,默然吃亏,即等于教唆他人作恶、造作恶业,这对卖主来说,既不能慈悲方便救度,反令作罪,自身亦已造业了。所以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遇到这种场合时,应方便救度业重众生为是。
【旨意】
受戒已的优婆塞、优婆夷,无论卖物与人,或向人买物,以斗、秤称量或讲定价钱时,都应直心卖买,方不造业。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者,其所得罪恶与第一轻戒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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