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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寺庙承包:何处安顿信仰?

时间:2017-05-21 来源: 作者:佛珠网 haichaoyin.cn

编者按:

近期,《中国新闻周刊》的记者通过探访,曝光了国内部分寺庙被承包、依靠香火获利这一事实。该刊记者在探访中得知,当前,承包寺庙已成为一些旅游景区见怪不怪的现象。尤其令人气愤的是,寺内出家人竟然多为冒牌,许多人结婚生子,购置房产。他们的收入主要靠业务提成,收入堪比白领。

事实上,寺庙承包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话题。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处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寺院便成了“香饽饽”。私人向寺庙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后,采取入股或承包的方式经营寺庙,再请来僧侣,通过功德钱和香火钱赚取利益。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宗教局(今国家宗教局)在1994年10月19日就发布过《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寺庙承包的规模越来越大,承包费用逐年攀高,经营者甚至采取聘用社会闲杂人员通过欺骗和讹诈的方式盈利。

针对这一社会问题,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特组织专题讨论,以期分析这一事实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出路,同时也希望相关方面反思和警醒。


还宗教以神圣性与纯洁性□ 王孺童


近来,媒体曝光一些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商业气息浓重,还有一些未经合法开放的寺院被承包给个人,从事以烧香、求签等为幌子的非法经营活动,这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给宗教本身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很多人对宗教产生误解。虽然现象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宗教管理的归属权问题,又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性问题。

只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才能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必须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可见,一个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申请筹备到修建落成,其主体皆为“宗教团体”,而不是个人或非宗教团体的其他组织机构。

近年来,很多人常常会讨论宗教活动场所与文物、旅游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弄清楚在涉及宗教事务中谁主谁辅的问题。举例而言,现在很多著名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处于风景区内,那么到底是寺院为景区旅游事业服务,还是景区为寺院提供服务?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一个风景名胜区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中心的,不论是历史上形成的还是新近修建的,都应该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自身的经营与发展。不能“反客为主”地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既然在景区内,就应该为景区服务,一切以景区利益为第一。

只有宗教教职人员才能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寺观教堂之所以统称为“宗教活动场所”,就说明它们是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可见,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来主持。

所谓宗教教职人员,是指能够合法从事宗教活动的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假和尚、假道士”以“化缘”为手段来诈骗钱财。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或个人竟然有组织地将聘用职工化装成僧尼道士,在寺观中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欺骗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钱物。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想利用宗教,将其作为生财之道呢?这与宗教的特殊性及国家给予宗教界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些香火旺盛、收入丰厚的宗教活动场所,又不用向国家纳税,自然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

只有提高文化修养才能保护人、财、物不受侵害

由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等原因,很多人将宗教与“封建迷信”画等号,把宗教活动场所当成一处烧香祈愿、问卜吉凶之地。有些人见神佛就拜,拜的是哪尊神、哪尊佛都不知道,这不仅反映出一种急功近利的心理、对宗教的无知误解,从而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那些被媒体曝光的假和尚、假道士强迫游客“烧高香”、通过“求签解签”骗取钱财的事件中,骗子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但正是由于游客对宗教的无知,才容易上当受骗。

以佛教为例,僧尼等教职人员本身是不看相、抽签、算命的,因为佛教理论否定“宿命论”,认为一切事物都在发展变化,所以未来之事不可预求,更不可能预先设定。再有,佛教是“无神论”,不相信宇宙间存在一个万能的“造物主”的存在,所以佛教礼拜佛像,并不是求佛保佑赐福消灾,而是如同礼拜祖先一样,表达佛教徒对佛祖的一种追忆敬仰之情。按照佛教戒律规定,一个刚刚出家的沙弥,就要遵守“不捉持生像金银宝物戒”,也就是说不能私自存蓄金钱财物。真正的出家人,名利如过眼浮云,更何况是伸手强迫索要呢?

我国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广大信教群众心目中都是神圣高洁之地,心灵依归之家园。我们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者与不信教者在公民权利与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作为占我国人口多数的不信教者,更应该尊重和保护信教者的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上彻底杜绝利用宗教、破坏宗教和谐的事情发生,还宗教以神圣性与纯洁性。

(作者单位:全国青联宗教界别工作委员会)


寺院承包现象背后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马开能

目前,寺院承包问题引起热议。联系国内一些地方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处于风景名胜、旅游景区内的寺院、宫观,分析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诸多共性问题值得思考。

历史遗留问题及延续:管理使用者的错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工作领域拨乱反正,绝大多数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落实。但一些景区的寺观所属部分土地、房产、山林仍为旅游、文物、园林等原占用单位管理使用。再者,近20年来,一些景区在建设发展中,将部分寺观纳入其中,或恢复、重建寺观,因投资等因素,仍由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为主导加以管理或使用。管理使用者的错位,导致关系不顺、责权不明,并产生了多头监管的盲区,出现问题很难划定行政执法主体并及时处置,也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寺观民主管理组织处于尴尬境地。

市场经济大潮下的利益驱动: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 

在一些景区,权力之争、利益矛盾是寺观与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间长期未解的突出问题,其中事权划分、门票收益分配问题尤为突出。传统上不收门票的寺观因困于景区围墙,讲经说法、信众供奉、香火收入及寺观自养受到制约,也多有要求避开门禁另辟通道。而景区离了寺观又影响门票的收入,形成了客观上的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因多方协调,包括调整门票收益分配,让宗教界参与一定的景区和寺观管理等,矛盾冲突得到一定缓解,但宗教界主人翁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景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事权矛盾并未根本解决。

多头监管下的盲区:屡禁不止的假僧假道乱象 

假僧假道者,均系未按佛、道教传统通过功修获得传承并取得僧(道)籍和名号,或是与原常住寺观脱离关系,并未经宗教团体认定备案的假冒人员。此类人员一类流窜于社会,一类多由旅游等管理部门(公司)或私人承包者雇用于景区寺观或未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的景区“寺观”。此乱象是多头监管下的盲区之一,但景区寺观管理使用者的错位,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惩处不力应是其存在的主要原因。

宗教财产权问题的困惑:管理、使用、收益权到底归属何方?

出自上世纪80年代对于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房屋等宗教财产权的政策界定,由于历史局限,其在法理和政策上的不统一、不协调和不明晰的问题目前已凸显出来。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宗教房产等宗教财产,伊斯兰教清真寺为当地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佛教、道教的寺观为社会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归属当地相应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其中,既有集体所有的,又有宗教组织所有的,也有社会所有的。特别值得探讨的是,“社会所有”是指国家所有(终极所有),还是社会每个组织或个体成员所有?既然土地国有、寺观财产社会所有,那么政府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或其公司,对景区寺观使用、管理、收益权的占有等就似乎顺理成章了。这种种困惑,也是宗教界难以维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加强和创新景区寺观管理,促进景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打破目前的困境和破解难题,是当前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宗教界和社会各界共同研讨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和谐发展是共同的主题和目标。构建和谐的宗教关系,积极动员广大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现实条件下,就现存问题而言,景区及景区寺观都应找准定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事业与旅游、文物、园林等产业(事业)的关系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景区建设与管理同景区寺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问题,进而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达到相互合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在现实条件下,利益格局调整应当在照顾历史、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的基本原则来考虑。

权责明晰是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国家应当及早立法,对宗教财产权进行明晰的法律界定,并将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对宗教财产及其收益、处置、分配等权利的保护纳入法律框架。在现实条件下,依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应就景区及景区寺观建设和管理问题进行科学设计,进一步明晰相关权责,为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作者单位:云南省宗教事务局)


寺庙承包为何屡禁不止□ 张志鹏


承包寺庙经营的怪现象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看似奇异,其实早已是“见多不怪”了。公众并非不知道“寺庙经营”的情况,而是希望深入地了解:为什么承包寺庙经营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为什么假和尚、假寺庙、假算命的能够长期得逞?

历史上,宗教团体依靠宗教场所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接受捐献都是司空见惯的,毕竟宗教人士也需要生存和发展。从现实来看,各宗教场所因其土地所有权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性质不同,在获取收益的方式上也千差万别。同时,寺庙内的物品特别是文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也受到相关法律法令的明确保护。在遵守这些法律法令的情况下,宗教界人士依托宗教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是一件正当合法的事情。

在宗教场所及其所属文物的产权明确、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应该由谁具体经营、采取何种方式来经营并不重要。且不说“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大话题,就事论事,一个社区或乡村投资以宗教为主题的旅游景点,然后卖票收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也无可厚非。对此,媒体和公众并不会表现出离奇的愤慨。大家真正感到气愤的是一些假冒的宗教人士通过出售虚假的“宗教产品和服务”来骗取钱财。为何旅游项目要借用宗教旗号来行骗?当然这主要是利用了信众虔诚的心理,借用了宗教场所神秘的氛围。但从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来看,则是由于宗教场所及宗教产品、服务的供给远远小于日益增长的宗教需求,抬升了宗教产品及服务的“价格”,为诈骗行为留下了空间。

正如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物质产品领域一样,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电子手表、皮鞋等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曾经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各种“倒爷”、“皮包公司”层出不穷。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些诈骗现象随之销声匿迹。很简单,当市场上有越来越多的合格产品、名牌产品出现时,人们有能力鉴别出优劣,也不会再轻易上当。

从我国当前宗教供给与宗教需求的情况来看,正处于显著的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一点从各寺庙道观拥挤的人群中可以看到,从各教堂、清真寺密集的信众上可以观察到。

依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任何产品或服务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其价格必然抬升。节节上涨的寺庙承包费用正是这一价格变化的体现。为什么那些旅游景点要打“宗教牌”而不直接以旅游服务作为竞争手段,就是因为商家敏锐地感觉到市场短缺所在。现在一般性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已是供大于求,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少。但在宗教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总有人愿意为宗教产品及服务付出更高的价格,高价烧高香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

进一步来看,当今的宗教“市场”已经扩展为“灵性”市场,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杂多,品质不一。既有街头巷尾的看相算命,也有登堂入室的灵修。只有进一步推动宗教管理体制发展,一方面加强法律条例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上岗”,才能通过内部竞争,推动这一“混合市场”分化为相对比较独立的“膜拜产品和服务市场”、“宗教产品和服务市场”以及其他市场,满足市场需求。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


谁在劫持游客的信仰□ 刘元春

看了寺庙承包的相关报道,笔者并不感到惊讶。这些年来,笔者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的类似现象,有更多远比所报道的严重、恶劣。

去年七八月间,笔者在新疆、甘肃、陕西、广西等地旅游的过程中,就连续遭遇了“集团化欺诈团伙”,随即作了系列暗访,获取了第一手资料。在那些闻名中外的景区被承包的佛寺、道观中,那些团伙都是堂而皇之打着“宗教招牌”,公然冒充僧人、道士,采用“欺骗一条龙服务”的方式,欺诈广大游客,牟取暴利。让笔者意外的是所遇到的骗局,几乎是完全克隆的,连导游的说辞都几乎一样。知情者告诉笔者,西北地区不少旅游景区的道观、佛寺都被来自四川乐山某个体旅游公司承包,从导游到勤杂工乃至“道士”、“高僧”,都是统一培训和包装,设下了连环套,“请君入瓮”!

该旅游公司打着“发展旅游经济”等名义,在四川乐山当地城乡大量招收青壮年,进行严格的“职业”培训之后,组团派往各地“合作”机构,其中一部分假冒“高僧”、“道长”、“信徒”,与他们自己的“导游”或其他旅游公司导游联手,采用算命、烧高香、抄经、捐造佛像等名头,恫吓、欺诈甚至直接抢劫等手段,榨取游客钱财。

甘肃某著名景区旁一座寺院的住持告诉笔者寺院与该公司合作的曲折经历:起初,寺院方坚决反对寺院被承包。但之后,所有到景区的导游都不再带游客进寺,还散布种种丑化寺院僧众的谣言。当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信徒捐献有限,寺院几乎无法生存。同时,为了向僧众和信众兑现扩建寺院的诺言,最后,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帮助”下,这位住持不得不主动邀请该公司重新回来“开业”。

对于年轻住持表示的无奈和所说的理由,笔者虽不能认同,但不能不同情。因为连声名显赫的陕西法门寺,在被强行拉入新建景区之内后,还曾面临被“封门”的危险,逼得附近信徒们为逃避高价门票而登爬云梯、跳寺拜佛。在笔者与那里的一些法师们谈论在景区内看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时,他们也是同样地感慨。那么,要怨那些巧舌如簧诱骗游客的导游吗?笔者曾在新疆天池景区质询带队的几位导游,为何要帮助道观里的假道长欺诈游客,他们也大倒苦水。因为他们所在的旅游公司连基本工资都不发,明令他们要靠自己“创收”。那么,要怨那些有“合法手续”的投资公司吗?他们似乎也有道理。他们“创建”寺院道观,为了推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而按商品市场游戏规则,当然也要收回他们的“巨额投资”。那么,怨有关政府部门吗?好像也不对。因为几乎所有积极建寺造庙或者“围寺”造景的主事者们,都是号称要发展地方经济而“造福百姓”的。那么,难道要归罪于被骗的游客,归罪于大家的善愿诉求吗?确实,大家在“信仰”上的盲从、糊涂等,也真是被骗的原因之一。不过,自认为“心明眼亮”的本人,在新疆天池景区某道观里,若不是朋友相助,就险些无法脱身……

确如有关媒体记者所言,在当今旅游经济大潮中,“靠他人的虔诚和信仰攫取暴利”,已经是“一门新生意”。其实,这门生意持续了很多年,早已成为有关利益集团的“老营生”了。20多年来,“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成为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公开标榜的口号,通过“合法”的围堵、转租、承包、新建等多种手段,“引导”或迫使当地佛道寺观为“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由此,社会的各色人等,已经逐渐形成或大或小或隐或暗的“利益集团”,正越来越“与时俱进”地“大显身手”。近来,一些地方又假借“推动产业文化发展”之名,掀起新一轮的围堵和开发“宗教文化旅游”的热潮。

这让笔者想起互联网上流行的“域名劫持”、“浏览器劫持”之类的网络病毒来,它们通过拦截、篡改用户所需要的东西等方式,将用户导向他们的“商业网站”,以兜售其私货而获取和占有社会资源,最终导致信息混乱和网络瘫痪等严重后果。而如今,游客的信仰也被劫持了。这种“寺庙承包”之类的行径,其危害绝不能认为仅仅关乎个人或某种群体,绝不能轻描淡写地认为只是关乎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宗教寺观关乎人类的信仰,关乎人类精神的安顿,关乎社会道德的底线。精神和心灵的污染,必将导致价值观与社会行为的混乱,最终戕害我们的生命群体。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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